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布局准则
随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
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并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规划标准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15%~25%;《标准与准则》(97版)对工业用地比例的规定是:特区控制在10%,特区外控制在20%~25%,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进行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2001-2005)》的现状调研资料,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一览表
(略)
着眼于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特区工业用地比例,促进
(略)
但在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与一、二、三类工业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工业类型而划定不同的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理。而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二、三类工业区设定的下限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与准则主要考虑要限制工业用地过小过散的开发,引导工业集中布局,因此只确定工业区开发的用地规模宜为30公顷以上。
在《标准与准则》(97版)中,还要求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应为矩型,并参照国际经验对于不同类型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给予规定,对于工业区内部的用地构成也提出了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大。因为工业区内厂房的布置、用地的构成具有多种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工业流程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内部布局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规划也不宜
给予过于繁琐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将这些内容删除。
从深圳已建设的工业区的情况分析,工业区容积率与工业区的规模、用地构成、企业工艺流程、产业结构、各项产值比重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大小等因素有关。一类、二类工业区可以以多层厂房为主,因此容积率相对高一些。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依工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一类工业区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集聚程度较高,因此建筑密度略高。对于工业区的开发强度,宜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编制详细蓝图,采用个案方式确定。,供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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