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代加工合同(doc 7页)
火腿代加工合同
委 托方: 温州市藤桥禽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财富中心803室
被委托方: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
税务登记号:33072573033191X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亭支行 账号:19-64520104000衣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已经确定充分了解并认可本合同包含的所有的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自 2010—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年一月一日,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时间,由 甲、乙双方另行协议。
二、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具体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针对本合同所定的产品,外包装(含包装袋和包装箱)上的制造 商为“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采用乙方的“QS”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商标使 用“温州市藤桥禽业有限公司”的商标。
2、乙方必须保证委托加工的产品质・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标准。
3、价格约定:以下价格为含税价
品名
装箱规格
价格(盒/元)
200g火腿
1*20
24
480g火腿
1*12
51
4、产品加工说明:
标有甲方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由甲方提供设计样板给乙方,内包材由甲方承担,包 装材料按乙方的要求制作,包装文字由乙方负责审核,包装尺寸由乙方提供,包装版权由 甲方所有,乙方保证甲方的设计专项用于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并防止外泄于授权以外的用 途,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转让他人使用并严禁乙方将甲方的产品私自出售,如违反此约定,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委托加工合同。
5、如在本合同期内,由于原料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产品价格变动,乙方将及时通知 甲方,调高价格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对价格的合理性评估,如甲方与乙方 协商后无法对调整后价格达成统一意见则甲方有权利终止对此产品的进货。
6、为确保双方市场价格稳定,甲方产品销售价格必须符合以下盘价体系,以下价格 为含税价
品名
最低销售价(盒/元)
建议销售价(盒/元)
200g火腿
32
38
480g火腿
65
78
7、甲方必须做到独家委托乙方生产火腿系列产品,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其他火腿厂 家代加工或在甲方销售网络销售任何其他厂家火腿产品,如违反此约定,乙方有权追究甲 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委托加工协议。
8、甲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之乙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销策略、产品价 格体系等),除因履行本协议之必须外,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或透 露给任何第三人,如违反此约定,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委托加工协议。
三、产品生产及交付
1、年前(过年前两个月)甲方需提前30个工作日,日常甲方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 书面订单传真至乙方(并注明交付时间),乙方在收到订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书面 向甲方确认订单。
2、甲方在收到乙方确认订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订单金额的20%作为订金打入乙方指 定帐户,订单方为有效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确认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 订单,若甲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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