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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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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2 0 0 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2 0 2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1) 3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昌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 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2 0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 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
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 的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 称的“家庭 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 他手段,给其家庭成 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 的情形,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 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诉到人民
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 9 9 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方已经符 男女双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男女双
1 9 9 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方死亡,另一方 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 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 财产分割和子 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 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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