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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和经营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 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
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的,必须遵 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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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
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各级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环卫、
规划、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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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的布局和选址应当遵循科学选 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应向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 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 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 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 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 摆卖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 安全、有序;
(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 食品安全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 门;
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 场发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 集贸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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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 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 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 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 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 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 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 市场;
(六) 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做到划行归 市,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
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 动;
(七) 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
交易商品种类、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 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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