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点和难点辅导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关于知识
知识是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生产出的智力成果。知识源于创造。创造的过程是构思和设计形式的过程,而知识的本质在于其形式。知识能够创造价值。使用知识从来是有偿的。知识的创造主要靠劳动者的内在积极性。要创造知识,制度是关键。
二、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专用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新品种权、商号专用权、商业信息专用权、科技成果受奖励权(具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权、 国家最高科技成果权、 自然科学成果权、 技术发明权、 科技进步成果权、 国际科技合作成果权)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一、关于著作权的含义和范围
著作权是作品的作者和传播者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
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是原创作品。
二、关于著作权的归属
处理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原则”。 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作品上署名的人即是作者。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可分割的合作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人享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三、关于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规定的实际含义并不是权利永久存在。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创作的作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权利的职务作品以及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于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关于法定许可使用
在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 被报刊刊登的作品被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使用他人已被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但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报酬。
五、关于作品被合理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人的作品翻译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不必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六、关于稿酬
纸介质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可以在如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使用:
1、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1)基本稿酬:
原创作品:30-100元/千字
演绎作品:改编为20-80元/千字;汇编为3-10元/千字;翻译为20-80元/千字;注释部分视同原创作品。
(2)印数稿酬:
原创作品:每千册(或份)1%
演绎作品:原创作者得1%/千册(或份)
演绎作者得1%/千册(或份)
义务教育教材:10万册内为1%,%。
行政手段印刷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文件汇编、学习考试指定用书等:10万册内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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