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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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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和标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进行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需要参照年度检查标准确定报告结论的,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参照本标准执行。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上述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弄虚作假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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