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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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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月 28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第六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 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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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