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7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2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14
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15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8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19
第十章附则 24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 建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 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进行各项建设,除应 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的要求。
1. 3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 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 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 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 方案审定通知书。
、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 行。
1. 5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三) 工业用地(M);
(四) 仓储用地(W);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六) 道路广场用地(S);
(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
(九) 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 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 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
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 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 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 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 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 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 1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 2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 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 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 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 3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 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 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 4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 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 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 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 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
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 绿地率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