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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万国新大纲解读班刑法讲义-韩友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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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万国新大纲解读班刑法讲义- 韩友谊----------------------- Page 1----------------------- 万国远程教育中心联系电话: 010-51622827 09 刑法大纲与教材的新变化一、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二、犯罪概念的解释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犯性)、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三、犯罪论体系变化对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予以体系化的理论,就是犯罪论体系。对犯罪的认定, 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犯罪论体系,采取构成要件该当(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 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1 、行为行为必须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的程度不同)。实行行为的特征:( 1) 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仅具有危险, 但没有紧迫性不是实行行为。( 2 )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的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2 、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者物。 3 、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二)违法性违法性的实质: 所谓违法性, 是指行为有违法律, 即不被法律允许。 1 、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 2 、主观违法性与客观违法性 3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三)有责性有责性, 是指原本可以期待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对此所进行的法律谴责。“无责任不处罚”的原则,称为(消极的)责任主义。 1 、责任能力(1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精神病人、醉酒、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 )刑事责任年龄重视和增加了 2006 年1月 23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内容。对于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下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既上面所讲的 8 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已满14不满16 周岁的人对于满足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一个例外, 即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 2 、故意责任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 1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 2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地址: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1 ----------------------- Page 2----------------------- 万国远程教育中心联系电话: 010-51622827 生某种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3 )刑法要求认识的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 4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到“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 3 、过失责任中过失犯的认定(1) 合理信赖原则: 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采取了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侵害结果时, 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2) 监督过失: 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4 、责任阻却事由(1 )违法性认识错误(2 )期待可能性四、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 在未遂犯的情况下, 行为人的行为对一般人来说是有威胁性的, 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 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为结果的危险的。五、共同犯罪(一)成立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共同犯罪与身份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 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如果各构成自己身份所涉及罪名的实行犯时, 最终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的模式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司法解释中, 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此为特例。六、死缓执行死刑, 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 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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