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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别看民国娼妓合法但民国的警察也“抓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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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别看民国娼妓合法,但民国的警察也“抓嫖”
多数人印象中,在民国开妓院是合法的,这并不算错,但这也不妨碍民国的警察“抓嫖”。民国成立之后,跟晚清政府学,对妓院进行收捐管理,而妓院如果想正常营业,就必须在警察局登记之后,按时缴纳花捐才可以。
1934 年1 月,在北平市财政局关于《北平市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捐征收章程》致北平市政府呈一文中对当时妓捐征收事宜有着详细规定。《北平市妓捐征收章程》部分条文如下:第一条:本市各等娼妓,经公安局发给许可执照后,应向市政捐稽征所纳捐。各等妓捐每月纳捐额如左:甲、一等四元,乙、二等三元,丙、三等一元,丁、四等五角。第三条:每月捐款,应由娼妓连同公安局所发许可执照及准据,交由搭住之乐户,于每月一日至二十日,赴所缴纳,娼妓更改姓名或移换乐户时,亦同。第七条:娼妓违犯条例者,罚缴应纳一个月之捐款。第八条:娼妓抗不缴纳前条罚款者,得由市政稽征所函请公安局执行,并于缴款前停止其营业。
在当时,征收妓捐是个肥差,甚至会被公司承包出去。例如在广州,广州利源公司承包广州市南路十六属花捐,在1932年的广东省政府公报中曾有这么一条:

“案照南路十六属花捐附加公路费,据商人谢信仍以利源公司名义,认缴年响毫洋一万零五百元。请予续办。当经核准。……定期该商现届本年十二月七日期满后,由十二月八日接办起饷,以一年为期。除分别函令外,合行布告,仰该县属局商民一体知照,务须遵章缴纳捐款,毋稍抗违。切切。此布。财政厅布告税字第一五三二号。”

民国时的“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

这些在警察局登记备案,并且老老实实上缴花捐的,是警察局批准“营业”,按月缴纳“花捐税”而发给执照的,一般称作“公娼”,他们的日常生意都由警察来保护。另一种,就是暗地里营业的,可能是没钱的小妓院或者是个体卖淫者,成为
“私娼”或者“暗娼”,有时也被叫做“半掩门”。他们多数是在小巷子里的某处小院,或者一间房屋里招揽客人。由于不受保护,所以随时都有可能被抓挨罚,一般这些人被抓之后,会被拉着过街穿巷,众目围观,让当事人羞愧的无地自容,这样做叫做“捉花捐”。在当时,把正式夫妻当苟合乱抓乱罚的事常有发生,这主要是多数人遭遇这种情况之后,为了避免“捉花捐”出丑,只能是付出高价来买通警察,免遭受游街之辱。
为防偷漏花捐,当局规定狎客到妓院寻欢,先付费拿到发票一联,交给服务对象看过才敢接待,以免被突然抽查挨捉。故鸨母、妓女、嫖客三方都不愿出事,小心翼翼,照章行事。
五四运动以后,社会上废除娼妓的呼声日渐高涨,1922年8月23日,女权运动同盟会在北京成立,其中“禁止公娼”即为成立宣言中提出的七大纲领之一。
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耀翔开展了一项民意测验,其中问到“北京地方亟应取缔什么?”绝大多数人填写的是“取缔娼妓和欺压平民的警察”。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临时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以盈利为目的怂恿良家女子与任何出资者发生非法性关系者进行处罚。几年后,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23条为:
“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容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还有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然而,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起到效果,反而成了警察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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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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