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娼妓概况(转载)
民国娼妓概况(摘自《民国黑社会》)
娼妓,从辞义来讲,娼,专指经营卖淫行业的人,即俗语所谓“龟公”、龟婆”之类;妓,原指“女乐”,后专指被迫出卖肉体的妇女。娼妓制度在我国已延续几千年,民国时期仍兴盛不衰。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战乱频仍,民不聊生,遂使一批批走投无路的妇女被迫卖淫;由于列强入侵,租界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对卖淫之风起着示范和保护作用;更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朽统治,大批党政要员以妓院作为“销金窟”、“娱乐场”,并把征收“花捐”作为重要财源之一,遂使卖淫公开化、合法化。于是,清末以来,娼妓之业日兴,卖淫之风日炽。从繁华都市到乡间城镇,从东南沿海到边远省份,到处是艳帜高张,妓院林立。一位国民党大员甚至说:“没有娼妓还成什么城市!”真个是:“无妓不成市”了。
北京的“八大胡同”
北京前门外韩家潭一带,是解放前北京妓院密集的地区,俗称“八大胡同”,主要有韩家潭、百顺胡同、石头胡同、小李纱帽胡同、朱家胡同、朱茅胡同、博兴胡同、王广福斜街等处。到解放初北京市封闭妓院时,妓女总数达1316名。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52岁。其中半数以上是18岁至25岁的青年妇女。接客最早的从9岁开始,有的“混事”达20年之久。北京妓院共分四等:一、二等妓院内陈设豪华,妓女比较年轻漂亮。为了哄骗妓女多接客、多挣钱,领家、老鸨对她们多用软的手腕,给她们吃好穿好些,打骂也少些。可一旦年老色衰,门前冷落,悲惨命运便立刻降临。三、四等妓院,房屋摆设较差,妓女长相也较一般,年龄也大些。领家、老鸨常用毒打等手段,逼她们接客挣钱。在封闭的224家妓院中,头等的只有21家,绝大多数属三、四等。妓女和妓院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卖给领家和妓院,挣的钱都归老板,其中有的有一定年限,有的则终身失去自由。另一种是“自混”的,即没有写卖身契的妓女,她们一般不遭毒打,但挣的钱老板要批帐,妓女所得极少。三、四等妓院妓女最苦,白天黑夜都要接客,挨鞭子、跪搓板、饿肚子是家常便饭。领家打她们时,口里还念叨:“妓女是摇钱树,不打不落钱。”此外,北京还有一种“土娼”,大都隐蔽于胡同深处,门前挂有“某某某寓”四字招牌,仿佛寻常寓所,但内行人自能识得标帜,大体是窗户上密贴剪纸,进门左边或右边,设一方桌,壁上贴有大红神马,上书“某某正神”,神马左右,设金花一对,前面供一香炉。桌旁或设椅座,或设条凳,有一手持短竹烟杆的中年妇女或老妪,坐在那里。若有人过其门而向里张望,那妇女或老妪就会笑容可掬地迎上来,招呼道:“来玩耍!”这便是土娼的鸨母。
土娼有三类,一类是鸨母的女儿或媳妇,此辈既无家产,又无正当营业,生计日绌,遂出卖肉体,任人玩弄,博几吊微利以糊口。二类是住家妓,门前无特别标帜,家中无鸨母管束,平日搽脂抹粉,坐立门前做手工,身边多有小儿女。有经过她面前向她注目者,她便对小儿女道:“你的爷爷来了!”说罢,向来人嫣然一笑,频送秋波。倘是好色之徒,尽可昂然而入,出几个造孽钱,便可同圆鸳鸯梦了。第三类是仿女学生装束,携一小婢或老妪,流连于市场,游玩于公园。如有人对她注目,便启其樱桃小口,对婢或妪道:“我喝水去。”抽身先行,婢或妪在后。来者若果垂涎其姿色,便向婢或妪问明住址,约好时间,届时而往,无论昼夜,听客所为,当然银钱是不可少的。
南京的秦淮妓院
提起秦淮妓女,人们大约总会想起《桃花扇》李香君的故事。李香君为明末名妓之一,娇小玲珑,人呼为“香扇坠”,侠而慧,识贤奸,与侯方域有白首之盟,劝侯方域不要接近权奸。后来因抗拒权贵,血溅桃花。清孔尚任撰《桃花扇》,写的就是侯方域与李香君的故事。于此也可见明代秦淮妓女之盛。
明初建都南京,曾建花月、春风等十四楼为官妓之所,由国家教坊司管理。明太祖对待犯罪大臣,除本人服刑外,其妻、女及婢女一律打入教坊司,所以明代妓女,不少出自仕宦之家。明朝永乐之后,妓风日盛,妓院日增。秦河两岸,河房林立,珠帘点翠,庭院飘香。客至,门环半启,珠箔低垂,假母肃迎,丫环伴艳而出,广筵长席,日费千金。春夏之交,河心游艇,最宜避暑,清歌一曲,倩影摇摇。堕足其间者,一旦裘敝金尽,每每落得薄幸下场,甚至沦为乞丐。
入清以后,明代妓院渐成废圃。昔日盛况,已成黄花。太平天国败后,曾国藩到过夫子庙,提出筹办花船以兴市。于是市容恢复繁荣,妓院亦随之兴盛。有客游夫子庙曾题诗一首:“茶蘼开罢绽红榴,底事秦淮作盛游。两岸河房添好景,石栏杆外竞龙舟。”
入民国后,行禁娼令,妓女一变而为歌女,来源分苏帮、扬帮、本帮三类。苏帮居首,过往客大都腰缠巨资,场面堂皇,挥霍亦大,扬帮、本帮难与匹敌。北伐定都南京,随着政治转移,经济上也大大活跃了南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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