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论述明代历朝皇帝在位期间的主要制度、事件和举措, 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功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朱元璋(明太祖): 1 、在位期间的主要制度、措施: (1 )废中书省和丞相制: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机构仍然采用元朝的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 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 在地方设行中书省, 统管地方军政事务。这一制度, 从中央来说, 大部分权利掌握在丞相手中, 地方上的行中书省总揽军政事务, 权利也很大。朱元璋对这点显然是不满的。于是他先从削弱地方权利开始, 在地方上, 废行中书省, 设置承宣布政使司, 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掌管民政财务; 各行省另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与布、按并称三司, 他们不相统属, 各自直属中央。这样, 原来由行中书省长官总揽的大权, 便一分为三, 三者互相牵制。接着, 朱元璋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 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 朱元璋对此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洪武十三年正月, 朱元璋终于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了胡惟庸。朱元璋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 分中书省和丞相的权于六部,相对提高六部的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2) 都察院、大理寺和通政司: 元朝中央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 朱元璋对它进行了改革, 洪武十五年将它改为都察院, 并充实了机构, 加强了职权, 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与六部同称七卿。中央还设置了大理寺,其长官为大理寺卿。它与刑部、都察院合成“三法司”。这是使司法部门也互相牵制, 而不能由某一部门独断专行。通政使司, 是明代所创设的一个机构, 通政使参谋“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其居于七卿以下的最高次位。(3 )锦衣卫和镇抚司:朱元璋要他的臣僚对他绝对忠诚,不允许他们对他有隐瞒或有所不满。为此,他往往派人用特务手段侦查臣僚的私下言行。洪武十五年,特别设置了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从事侦查、逮捕、审问、判刑等活动,称为“诏狱”。朱元璋对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 尤其是中书省和丞相制的废除, 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史上的重要事件, 这使皇帝拥有更多的权利, 成了真正的独裁者。朱元璋以上述形式加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 对巩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当时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社会生产也起到了一些促进作用。但同时, 由于封建统治机构的日益完善, 也就大大加强了它对人民的统治职能, 加强了它对人民的控制, 使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达到了空前的程度。(4 )创建卫所和军制: 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朱元璋所创立,其构想来自於隋唐时代的府兵制。,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 。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5)《明律》和《大诰》的制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它凭借国家权力来强制推行, 以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 封建法律遭到了破坏, 因此当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恢复封建秩序时,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因此命人修了《明律》和《大诰》。(6 )经济政策:朱元璋实行安养生息的经济政策,采取奖励垦荒,实行民屯、军屯、商屯等屯田制度, 兴修水利, 在全国推广桑、麻、棉等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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