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
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 1)《船舶所有权申请书》;
(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
可免);
(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
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时立即注销原过的船舶);
(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适用于委托时) ;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 (1) 、 (3) 、 (4) 、 (5) 、 (6) 、 (7)
以及 5 寸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 侧艏 1 张、 正艉 1 张、 烟囱 1 张)
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
( 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适用于
新建船舶试航);
( 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
情况无疑义的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
情况有疑义的受理人应当场收存材料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 《海
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 自然人签名 ) 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
签注日期, 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 " 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 , 将
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
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
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审核后在 《船舶登记审批单》
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审核后在 《船舶登记
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
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申请书》、申
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
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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