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最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个人或组织不能用土地作商品交易.
第四条 促进土地开发
政府制定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如:培训及设立关土地保护基金,使之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条 保障获使用土地权者的利益
政府依法有效地、平稳正常地、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包括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 土地和环境保护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 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土地均一律取消。
自本法颁发施行起,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 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
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农林部、工业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按,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 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4, 划分土地区域;
5, 划分土地类型;
6,编制土地总体规划;
7,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8, 审计通过土地使用规划;
9, 进行土地普查(统计)
10, 制做土地登记簿;
11, 规定土地价格;
12,授予土地使用权;
13, 出具土地证;
14, 转让、出租;
15, 土地检查;
16, 收回转让的土地;
17, 解决有关于土地纠纷。
第十条 土地的勘查和分配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以便实施土地的勘查和分配工作。检查和收集有关土地资料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地区、划分土地类型和绘制总地图,然后授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 地区的土地类型的划分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将按下列划地区和类型:
1、地区划分;
—-平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高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山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2, 类型分开线;
—-使用的农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林产置于地面;
-—的建筑物位置 ;
——使用的工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运输置于地面;
——使用的文化置于地面;
——的国家防卫 ,公众的次序使用置于地面;
——使用的水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 各类土地范围的规定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地方 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土地出租
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
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续租。
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类型改变
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以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农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地
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
第十六条 农业用地管理
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规定各种农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保护、开发的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便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农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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