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工业法(1999年4月3日第四届国会第三次全会99-01号决议通过1999年4月26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第10号令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任务加工业法规定了有关工业、手工业加工的组织、活动、经营管理的原则、各种规章及措施,旨在扩大工业、手工业加工,把加工业与农林业结合起来,把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使农林、工业、服务业结构衔接起来,提高、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二条加工业加工业是指有关工厂的工业、手工业加工,也就是说利用某一工厂或劳动场所的机器或劳力把原料或半成品从原状改变为新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第三条促进加工政府鼓励一切经济单位投资工业、手工业加工,以便利用国内原料,尤其是农林原料,生产国内消费品,替代商品进口和生产出口商品。第四条环保开展工业、手工业加工经营,必须按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保证环保。第五条投资者权益的保证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国内投资法、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及其他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工业、手工业加工方面的权益。第六条国际合作为推动工业、手工业加工的发展、逐步转向现代化,政府促进一切经济成分参与对外国际合作。第七条法律私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管理、检查、促进工业、手工业加工厂的经营开发。第二章工业、手工业加工厂经营第一节工厂经营第八条工业、手工业加工厂工业、手工业加工工厂由配备机器的工具、场所或房屋所构成,并拥有总动力相当于5马力以上或使用10人以上劳力,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工厂类别开展生产、组装、修理、装修、灌装、翻新业务。第九条工厂类别工厂类别按一下重要程度由多个工厂群体组成:(一)食品和饮料加工。(二)木材及木和藤制品加工厂(三)纺织厂(布匹、棉纱、丝线生产)。(四)服装厂。(五)造纸及纸制品厂。(六)教学设备及杂志印刷厂。(七)机电及电器生产厂。(八)化学、化学制品加工厂和制药厂。(九)橡胶加工及塑料制品厂。(十)非金属矿石加工厂。(十一)卷烟制品加工厂。(十二)皮革及皮革制品加工厂。(十三)煤及燃料厂。(十四)金属初加工厂。(十五)非机制和服务设备金属制品厂。(十六)机器设备组装生产厂。(十七)办公、财务用品、智力器生产厂。(十八)无线电、电视、电器、通信设备及服务工具生产或组装厂。(十九)医疗器械生产或组装厂。(二十)陆地运输工具生产或组装厂。(二十一)其他运输工具生产会组装厂。(二十二)家具、乐器、体育用品、玩具生产厂。(二十三)翻新厂。第十条工业、手工业加工厂级别为了对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工厂类别进行分级管理,将根据及其马力、工人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把工厂划分成以下3个级别::指劳动力超过200人以上或机器动力超过200马力以上或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厂;:指劳动力在51-200人或机器动力在51-200马力之间或对环境造成中等影响的中型工厂;:指劳动力在10-50人或机器马力在5-50马力之间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小型工厂。工厂级别可以随工业、手工业加工工厂经营类别的改变或劳动力数量、机器动力的改变或对环境影响的改变而升级或降级。第十一条开展工业、手工业加工厂经营发展工业、手工业加工厂经营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必须具有工业、手工业部门核发的工厂经营许可证,工厂经营许可证根据工厂的类别和规模使期限在3-5年,并可以延期。第二节机器管理第十二条机器相对马力计算和造册机器是指利用各种能源、如电、燃油、天然气、太阳能或其他能源等多由机制构成的生产工具。进口的、国产的以及正在工厂使用的机器必须到工业、手工业部门进行相对马力计算造册并进行产权证明登记。第十三条机器迁移机器从原址向另一处迁移,必须获得工业、手工业部门的同意。第三节开展工厂经营的条件第十四条开展工厂经营条件获准开展经营的工厂,必须在按目标进行生产,保证质量和生产标准,执行有关工厂安全、卫生及环保的各种规章。第十五条产品质量和标准登记注册从事工厂经营的,可以按工业、手工业不开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把自己的产品拿出去进行产品质量和标准登记注册。第四节工厂与原料的关系第十六条工厂与原料的关系工业、手工业加工业厂的设立,必须根据国内的农林、矿产原料为主。第十七条促进原料生产的政策为了按需要向工业、手工加工业供应原料,工业、手工业部门和农林部门共同制定促进个体家庭、合作社及其他经济单位的种、养殖优惠政策和计划。工业、手工业部门应有与获准进行初级矿石开采、加工单位的协调、推动计划,以保证按需要把原料投放工业、手工业加工工厂。第五节环保第十八条环保开张工厂经营必须按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工业、手工业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工厂的废物处理区工厂的一切废物和污水,必须按程序根据规定的办法和地点予以清除和处理。第二十条环保措施设立和从事工厂经营的,必须按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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