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前言
数千年来,我各民族同胞世代生息繁衍在老挝可爱的土地上。早在6个世纪以前的法昂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建立了繁荣统一的国家——澜沧王国。
18世纪以后,老挝经常受到外部势力的侵略,老挝人民发扬英勇战斗的光荣传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和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60多年来,在前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民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和充满牺牲的斗争,终于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压迫统治的枷锁,取得了彻底的解放,并于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揭开了老挝国家独立、人民自由的历史新篇章:。
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极贯彻执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两大战略任务,并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要求我们的国家拥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它确认了我国人民在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新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权利。
这部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新国家的坚强的整体意志。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独立国家,拥有自己的主权和包括空域、水域在内的领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各民族、各阶层人民服务。
第三条:老挝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权利,通过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来保障和实现。
第四条: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的代表机构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选民认为自己选出的代表不称职或缺乏人民信任时,有权建议罢免。
第五条:国会和国家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工作。
第六条:国家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向人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共同组织执行,必须保护人民的合法利
益,禁止一切有损于人民的荣誉、身体、生命、精神和财产的仗势欺人的官僚行为。
第七条:老挝建国阵线、老挝工人联合会、老挝革命青年团、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其它社会团体,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各阶层人士参加保卫祖国和建设国家事业、发挥国家主人翁权利、保护其成员在自己组织中的正当权利的社会群众组织。
第八条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和老挝全民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的权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视行为。
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水平。
第九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其他信教者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活动,禁止一切分裂宗教、分裂人民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党和国家的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社会组织和各阶层人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执行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政策。全体公民和国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须发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履行保卫革命成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和平劳动的任务,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第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共处、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独立和社会进步的斗争。
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
第十三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加强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和发展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保护国内资本家的私人所有权和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人的所有权。
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促进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团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财产继承权。对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保证其使用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十六条:关于经济管理,实行由国家指导的市场经济机制,实行中央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地方合理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森林、野生动物、水资源、空气等自然资源。
第十八条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以各种形式发展同外国的经济联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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