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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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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国会第:06号
2006年12月27日,首都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劳动法确定劳动的原则、规定和标准,培养开发劳动技能,组织就业,劳动,培养就业岗位,劳动力的使用,理顺劳动关系,劳动管理,提高劳动质量,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应对现代化和工业化到来,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融入国际和地区当中,使各族人民的生活不断提高。
第二条:词语解释
本法律当中使用的一些词语有以下意义:
,有头脑有知识,人的技术熟练。
,意思是为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职业训练,培养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意思是:我劳动者(是指具有基本的技能水平,使之更加熟练,以便满足劳动力市场各个发展阶段的需要,)提高职业技术水平。
,意思是: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束下,在劳动使用者的管理下从事工作的人员,并且得到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力的价值、利益和享有各种政策。
。意思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为自己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劳动价值、利益和其他政策。
,意思是: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是劳动者不志愿接受做工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
,意思是:是指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意思是:社会上需要和提供劳动的场所。
第三条:劳动原则
有关劳动的原则有:

,不受种族、国籍、性别、年龄、信仰、宗教、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歧视;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公平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规定。
,如果有必要使用外国的劳动力,必须经过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

,必须经过必要的知识培训,并且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到外国劳动。

,必须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保证公平性。
;
;
,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第四条:劳动政策
政府有政策提倡研究和使用科学技术,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发明创造,劳动技能竞赛,提供劳动信息,提高劳动能力和劳动者的纪律,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满足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对劳动的需要。以及加强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劳动工人的作用
工人组织有代表劳动者的作用,有义务团结起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动员有纪律的劳动,按照计划认真完成自己的专业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使用者和劳动者正确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使用者必须提供一定的方便,使委员会成员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顺利开展工作。
第六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本劳动法对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在各劳动单位内活动有效。
对于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也同样适用本法律。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党的机构部门工作、政府部门工作、老挝国家建国阵线和公众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
第七条:国际合作关系
政府提倡与外国和国际上在许多领域和多方面以多种形式,在劳动领域里培养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如: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组织用工、劳动管理、组织落实劳动国际合同权益、交流经验、援助帮助和各种合作等。
第二章: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
第八条: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形式
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运用多种形式:在学校学习、在培训中心学习、开发劳动技能、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考察学习、学习交流以及其他提倡劳动技能的各项事务等。
第九条:负责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部门
劳动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与负责社会上党、政府和公众部门与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协调联系。
第十条:培养和开发劳动技能的义务
劳动使用者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劳动培训和提高职业技术水平、提高知识能力有直接义务,把劳动者变成技术熟练的工人;同时,劳动者有责任学。
劳动单位必须培养和落实计划,同时确定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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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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