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应遵循本规范。、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
就诊。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