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隐名股东;委托代持人) :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显名股东;受托代持人) :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代持甲方对 公司 (以下简
称“ ”)人民币贰拾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份(该 出资占“ ”
总注册资本的 % 。以下简称“ ” )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下:
1、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在(某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并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
2、乙方以该代持股份的股东身份参与(某公司)相应的经营活动,
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
3、乙方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乙方在行使该代持股部
分的表决权时, 须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后方能参与表决。 乙方在没
有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 行使该部分表决权的, 该部分的股权
表决无效。
4、 代为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及(某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
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持股期限(见第八条其他事项)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
时, 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届时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且承受。
2、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 审计费、 资产评估费等)
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及乙方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
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
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持甲方实际向(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贰
不享
拾万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而对该部分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乙方有权以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身份对(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进行监督, 但不得利用该代持股东部分的身份名义为自己牟取任何私
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
其股东权益。
4、作为(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持有的股权受到本
协议内容的约束、限制。
5、乙方在以代持股份名义参与(某公司)经营管理并行使该代持部
分股份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并依甲方意思行使表决权。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
行使该代持部分表决权的, 该部分的股权表决无效; 造成实际损失的,
对甲方实际损失部分应由乙方赔偿。
6、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代持的股份及
其收益进行转让、 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
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7、乙方承诺将其所受领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
(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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