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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有名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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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
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
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
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
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
的物所在地点的, 该地点为交付地; 如不知道的, 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为交付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毁损、 灭失
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因买受人
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
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
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
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 应当及时检验, 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
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
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通
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
复原状等问题。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电时,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 、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
断电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
1、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
如经催告, 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 供电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 供电。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诺成性的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
生活的,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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