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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成斌)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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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二十二屆学术论文讨论会征文论人民陪审员在能动司法中的作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潘成斌二0一0 年七月十一日作者简介: 潘成斌,男, 1967 年 11月出生,安徽怀远人,本科学历, 现任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政治处副主任。联系方式: 0552-3713509 , **********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潘成斌日期: 2010 年7月 11日编号: 论人民陪审员在能动司法中的作用论文提要: 本文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能动性进行了系统阐述, 就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利弊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能动司法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错位亦有所研究分析。文中笔者提出一个新颖的观点——即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能动司法双双陷入困局的情况下, 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能动司法中的作用以破解难题进行了仔细分析研究。(全文约 9200 字) 以下正文: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当前, 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益专业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存在价值饱受争议。尽管如此,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视, 尤其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 法治建设还不太健全,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对推进我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 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新举措。(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了我国的司法民主“陪审团被引入诉讼, 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①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②它能让普通民众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 从而防止专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 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 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 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正是这种民众的参与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 使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了我国的司法公正“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 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从非专业法官的角度出发, 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了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职业偏向, 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 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 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同时, 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在审判中会发挥专业优势, 可以协助法官解决一些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疑难问题, 如医疗赔偿纠纷中常常会涉及一些药物的用时用量问题, 而这些专业问题有时候会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正因如此,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的法治观念作为普通公民代表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对法院工作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 和法官近距离接触, 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 对于公民增加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意识都是极有益处的。同时, 在庭后通过他们向公众进行法制宣传, 更容易让普通老百姓接受, 从而能够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 减少公民对司法的不满。我们蚌山区法院在 2010 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 141 起案件中, 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 75 起,调撤率在 50% 以上,判决的案件中,上诉和发还案件极少,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实施也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使司法机关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了人民的监督权利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是如此。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直接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 对法官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能够促使法官端正自己的行为。此外,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 与精通法律的法官比较, 其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此一些当事人更愿意接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审判, 会使他们心理上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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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