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建议.doc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务之急是完善刑事诉讼体制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 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 司法保障制度”。这为我国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但具体如何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并没有明确。每一个关心国家 法治建设的公民,都可以也应当积极建言献策。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浩大工程,不可能一蹴 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尤其是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疏密相关, 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切实进展的情况下,司法体制改革能获得重大突 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应当立足现实,在现有体制下,分清轻重缓 急,进行合理调整。作为一名律师,本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 目标既然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而与人权最为关切的是刑事 诉讼,最能体现法治水准的是刑事审判,现在反映最突出的也是冤案 频发。那么,就应当优先考虑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是否出了问题,是 否应当立即进行调整。而据我的观察,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已经到了 不改不行的地步。
曝光的一系列冤案,几乎都有个共同点,即律师看出了问题,法 院在审理过程中也看出了问题,但没有一家法院敢说案件搞错了,敢 于宣判无罪。没有任何调查手段的律师能看出来,一般不进行任何调 查的法院能看出来,检察机关难道看不出来吗?有着广泛调查权限和 强力手段的公安机关难道就看不出来?但是为什么冤案得以一路绿 灯、制造成功呢?这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现行体制根本无法有效 防止冤案发生。因而,现行体制必有其不合理之处。那么不合理之处
在哪呢?毫不客气的说,我们现行的体制,不是让各机关相互制约相 互监督,而是相互绑架。具体来说公安机关绑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 绑架法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具体办案人员难以甚至不敢行使独立检 查权、独立审判权。
可能,很多人看了这个结论会觉得奇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 不是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吗?是的,规定是这样的,但实际的体制安排, 则和此背道而驰。实际是如何安排的呢?公安机关行使普通刑事案件 的侦查权,可是在侦查阶段所必须的也是最具杀伤力的强制手段批捕 权,却交给具有审查起诉职能的检察院行使。这样以来,面对刑事案 件受害人缠访、闹访等施压时,为了应付受害人,侦查机关通常会将 批捕申请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不批,公安机关则会说检察院不批捕, 他们无法逮捕嫌犯实施有力侦查,将矛盾推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批 捕部门会不批捕吗?批捕部门即不负责侦查,也不负责起诉,同时考 虑到批捕后还要继续侦查,在面临受害人和侦查机关时,他们必然是 拒绝的少,同意的多。一旦批捕,公安机关则会乘势将案卷整理后移 交检察院起诉。而此时,即使检察院起诉审查部门发现证据问题,也 只能象征性的退察一至两次,最后还得起诉,为什么呢?因为批捕是 自己院里完成的,不起诉,不就是意味着自己批捕错了嘛。他们会这 么做吗?当然不会,领导也不会同意。因此,在这两个环节,一旦完 成了批捕手续,公安机关根本不会担心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即使检察 机关让自己补充侦查,也往往是再录几次被告供述或出几个情况说明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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