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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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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 共有产权, 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 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 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 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 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 拆迁** 代管的非住宅房屋, 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 木结构: ; 砖木结构: ; 砖混结构: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 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 公房; 2. 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 令第 78 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 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 42 平方米;套二 58 平方米;套三 72 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 1. 底楼有小院的上浮 4 %,无小院的上浮 2 %; 2. 二、四楼上浮 3 %; 3. 三楼上浮 5 %; 4. 五楼不浮动; 5. 六楼下浮 7 %; 6. 七楼下浮 10 % 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拆除平房; 2. 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 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 以下的; 15 平方米以上, 25 平方米(含 25 平方米) 以下的。( 他处无住房, 并持有低保证, 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五、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 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十六、拆迁残疾人的房屋, 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照顾,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 20 %;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十七、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 1981 年 11 月 25 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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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