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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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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 生保健管理办法》,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保障儿童 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
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 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 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行为指导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 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 传染病
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 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 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卫生保健设施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 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米光、照明、卫生设施、 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 符合 国家规定的〈〈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
第十条托幼机构必须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 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 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教育部联合颁布的 〈〈保健室设备标准》,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包括托幼机 构卫生室医师或护士、保健室专(兼)职保健员。
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医师
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室专职保健员应当为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经过卫生保 健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 具备卫生消毒、 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托幼机构兼职保健员应当为高中以上学历, 并接受卫生保健专
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 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 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可
设兼职保健人员1名。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 50名儿童设 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 50名以下可设兼职保 健人员1名。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当地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儿童保健业务水平
和管理能力。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 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 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并接受卫
生保健基本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食堂必须办理有效证照,配备专职食品安 全管理员。
托幼机构餐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应当接受有
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 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一)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
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 建立营养管理制度,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
分析,保证为儿童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膳食。收托 4〜6个月以下
婴儿的园所要保证母乳喂养并提供必要条件。给 4〜6个月以上的
婴儿及时添加辅食。
(三) 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根据儿童
年龄特点开展游戏、早期教育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 间,增强儿童体质及抗病能力。
(四)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坚持
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对每一位在园儿童建立健康档案, 内容主要 有:入园(所)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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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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