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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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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
小城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小城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小城镇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小城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优先安排,但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批准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镇政府按照“三集中”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集体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
(二)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
(三)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集体支付租金;
(四)由村集体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通过土地市场,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下列条件,可申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一)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
(三)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
除土地用途规定为无建筑物的土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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