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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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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七)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停车场等级类别、车辆类型(见附件一、附件二),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表三),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计收;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八条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从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六)。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 丹阳市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七);
2. 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 停车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停车位平面简图及停车场收费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两张;
4. 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所的有关批复;
5. 利用城市广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6. 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或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时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机动车车型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31座客车;
大型车
32座以上的客车;
 附件二:
停车场类别划分
类 别
范 围
一 类
(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
(含火车站、汽车站、客渡码头等)

二 类
专业性院内停车场(水泥、柏油等场地)
三 类
一、二类停车场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
附件三:
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辆)
计时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辆)


小型车
5
3
中型车
8
4
大型车
10
5


小型车
4
2
中型车
6
3
大型车
8
4


小型车
3

中型车
4
2
大型车
6

其他
摩托车
1
助力车

自行车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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