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都市委文件江发〔 2005 〕 16号江都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 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努力创造出一个能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 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要关工作。第二章人才引进管理第三条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外省市单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 都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引进人才。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 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 2 、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30 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4 、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市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 5 、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人才; 6 、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 7 、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 8 、携带高薪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凭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9 、其他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第六条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留学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来江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 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 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第八条因到我市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 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 工作满一年后经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第九条引进外省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 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 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 原无专业技术资格的, 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十条引进人才的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 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 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落实在城区学校就读, 免收借读费、择校费等除正常规定收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在江都落户的, 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商品房的,可免收各种政府代收费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 可以在我市继续参加保险。如因采用上述方式来我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 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出个人帐户储存款额, 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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