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南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 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2005 年,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皖卫防〔 2005 〕 111 号) 。淮南市卫生局、教育局也共同制定了《淮南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淮卫防〔 2005 〕 173 号), 规范了我市入托入学查验证, 2008 年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预防接种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原《淮南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因此,依据安徽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秘〔 20 11〕 394 号) 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淮南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共同制定了《淮南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 100 %,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95 %; (二) 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 100 %; (三) 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 95 %。二、各部门职责 2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卫生局、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附件)并于 8 月底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和县区卫生局、教育局长和疾控中心主任会议。各县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指定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托幼机构、学校的查验接种证及补证、补种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及督查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学校实施查验证工作的管理, 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建立和落实查验证责任制及具体措施; 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将该项工作纳入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卫生工作的考评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补证、补种工作的管理,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落实指导措施, 提供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登记、统计和宣传资料,开展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学校和接种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预防接种查验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的工作;定期汇总情况和数据资料并上报。托幼机构、学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查验证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班主任负责制, 登记班级学生的查验接种证记录,督促班级无证和漏种学生及时补证、补 3 种。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证具体查验并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证相关工作;实施儿童补证、补种工作; 将补种汇总表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查验工作对象及判定标准(一)查验对象 1. 全市托幼机构、小学、初中每年新入托、入学和学期中转学的儿童。 2. 在校( 托幼机构) 既往未查验过预防接种证的所有儿童。(二)判断标准按照《安徽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免疫程序》( 省通知附表 1 )的规定,根据查验对象的预防接种证,未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疫苗接种的儿童,即为需补种的儿童,补种原则、程序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附表 1 执行。四、查验工作的实施(一) 各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于 2011 年9月1 日前组织开展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培训,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托幼机构、学校和预防接种单位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二) 教育行政部门应规定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发布招生信息时,告知新生报名携带预防接种证及查验证明以备查验;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在办理招生预报名时, 给家长或监护人发放《关于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 附表 2)。(三)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按通知的要求到新生原接种单位 4 或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手续。(四)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认真细致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记录,判断入托、入学儿童是否按《安徽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对按照程序完成接种的,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查验接种证记录”栏内加盖“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印章,印章由各县区卫生局统一制作;对没有建证或存在漏种的, 开具《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情况通知单》( 附表 3, 一式二联), 接种单位存一份, 一份由学生家长报送就读托幼机构或学校。(五)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 核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收取附表 3, 并在 9月 10 日前将新入学儿童接种信息按班级填写《安徽省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状况登记表》(附表4, 一式二联),于9月底前报至指定的接种单位。托幼机构( 学校) 督促需补种儿童到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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