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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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章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十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效劳。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方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平安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开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效劳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创造和技术改良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平安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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