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DOC 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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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分的适用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根本程序和工作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归档
税务行政
处分听证
补充稽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税务行政处分告知
局长
审批
稽查审理实施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退查补证
制作审理报告
同意定案
调整定案
信息
反应
局长
审批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一节 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
到达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确责任。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
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及时调整审理人员。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围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别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到达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
稽查审理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审理方式、顺序和时限。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按照审理受理、审理人员安排、审理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理结论的程序进行。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到达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
涉税案件审理内容见图5-2〕。
稽查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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