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考核、晋职、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以上受处分人员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爱护、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的;
(二)不按时上课,拖堂空堂,中途离开,无教案上课的;
(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或关系排座次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五)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和让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用书、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工作日饮酒、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或做其它影响工作事项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语言举止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为学生补课的;
(六)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校外兼课的;
(二)组织各种办班、有偿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因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活动的;
(五 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六)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拒不服从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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