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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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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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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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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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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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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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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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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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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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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