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
合同编号: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或委托)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7天报名;报名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
(含16人)成团(标准等以上),组团人数不足时,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游客合并组团。
第二条服务内容与标准
,一线一单标明所到旅游景点(含参观项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餐饮、娱乐等标准及购物次数(见附表)。
,乙方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提醒旅游者购买个人保险)。
,乙方须为甲方安排全程陪同。
第三条收费
%的预付款,乙方收费后即正式列入发团计划,出发前3天甲方应付清全部费用。
,乙方不得擅自加收费用,如增加项目需加收费用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实收费,出具票据。
、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超出原定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缩减支出部分(包括降低交通、食宿标准,减少门票等差价)应退还甲方。
。
第四条违约责任赔偿
,乙方可以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机、车、船退票费、退房和投保等业务损失费。
,按以下标准赔偿违约金:
①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团队不能成形,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除退还全部付款外,另赔偿预付款10%的违约金。
②因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降低了标准,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③因乙方安排的饭店、餐厅、交通等接待单位的原因造成等级档次低于合同约定,应退还甲方所付费用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④导游擅自减少参观项目,应退还减少项目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⑤导游如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购物者购物价款的20%;如擅自安排在非旅游定点商店购到假冒商品,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⑥导游如索要小费,乙方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⑦导游如擅自离开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乙方应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团费30%的违约金。
第五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或不能履约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给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的;质量问题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可减免责任、
(3) 所发生质量问题属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可减免责任。
第六条有关事项
(如心脏病、精神病)的游客参团,如甲方不如实申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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