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 2012 〕 166 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1月 12日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100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6 〕 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7 〕 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 2010 〕 100 号)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四条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 20% 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五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编制使用计划(预算) ,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支出包括: 为收购储备土地,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一)土地储备资金直接支出包括: 1. 土地报批各项税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代报件等相关税费。 2. 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3 .土地收购补偿费。 4. 拆迁安置补偿费: 安置房建设工程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 5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市政设计、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6 .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7. 财务支出: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8. 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 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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