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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