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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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高层和飞行航线
3、某区域所选用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根据本管制区的要求确定。
4、管制单位应将确定的飞行高度层通知航
空器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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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高度层应考虑的因素
1、航空器的最佳巡航高度层;
2、航线天气状况;
3、航线最低飞行高度层的使用情况;
4、飞行任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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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航高度层的配备规则
1、同时飞行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
2、如果不能配备不同的高度时,可以允许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应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3、分配给飞向同一目的地的航空器的巡航高度层,尽可能使之符合在目的地的排队进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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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用巡航高度层上的航空器,通常比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有优先权。
5、当两架或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前面的航空器通常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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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航高度层的审批程序
1、空军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配备按现行固定配备的办法配备。
2、由民航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的配备采取由航空公司申请,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办法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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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续)
民航巡航高度审批程序:
(1)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申报飞行计划(含拟用高度层);
(2)如有异议,在起飞前20分钟通知塔台。
(3)开车前5—10分钟,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许可中应明确批准的巡航高度层。
(4)飞入本管制区前10分钟通知上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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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航高度层的改变
1、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报告原因和准确的位置,请求另行指定巡航高度层。
2、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及改变高度层的时间和地段。
3、紧急情况,机长可自行决定改变原高度层,须立即报告,并对是否正确负责。
从飞机原飞行方向,向右转30度,飞行20公里,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下降至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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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航线与航路
(一)飞行航线
1、航线是指连接机场与机场、机场与航路、给定地理点之间的飞行路线。
2、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3、固定航线又分为:国际航线、地区航线,国内干线航线和地方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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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5、航线中心线与航线附近空域之间的侧向安全间隔一般不得小于10公里。
6、民航在航线上的垂直范围是指航线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可用飞行高度层至12000米(含)或给定的高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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