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缺陷
我国虽然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在宪法上,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思想宪法地位的缺失,使得循环经济在我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循环经济已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写入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循环经济在我国地位。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部门,也会随着循环经济在宪法中地位的确定,从而得到重视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会得到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立法方面呈现空白状态,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某些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以及执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农业生产者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样导致法律颁布后无法有效实施,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属于经济基础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经济生活,并且服务于经济生活,同时,经济生活的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法律是保障其顺利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确认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将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引入市场。运用法律机制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改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其良性运行。因为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通过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明确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循环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推动循环经济的法治化进程,而且能够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推动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全面深入发展,缓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压力。农业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仅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需求的发展战略。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农业循环经济提倡的是循环发展,通过科技在农业方面的运用,使废弃物得到重复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可持续发展关乎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完善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农业方面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发展。这也是实现整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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