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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提升本科生实践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以项目为研究载体,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鼓励创新、团队合作、交叉联合、培养能力、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资助大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实地考察调研、创新性实验、创新实践。通过项目实施,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就业创业的初步训练,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文化,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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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精神,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良好环境,开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医院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中医药与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中心、人参研究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定期举办创新创业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创新训练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由团委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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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各类学科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学生动员、课题的立项评审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
四、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工作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大二以上非应届毕业生,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学年上学期申请一次。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以个人或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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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研究课题可由学生自主提出,请相关教师进行指导;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从科研、生产、实验和管理等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研究性项目中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供学生申请。资助项目以理工科为主,同时适量资助部分有创新构思的文科项目。学科专业交叉、年级交叉的团队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学生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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