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
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指引
(二○○四年九月六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总 则 本指引旨在规范公司与各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总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各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本指引及公司人力资源相关政策与制度、流程与工具和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区域管理总部实际情况,制定招聘、培训、员工奖惩等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公司直接管理的区外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依照本指引执行。
深圳市招商创业根据本指引修订对其所属项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指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术语及注释
本指引所称“公司”系指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
本指引所称“区域管理总部”系指公司设立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管理总部等公司区域管理派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公司”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为项目开发而专门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部”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项目执行机构。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架构与编制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管理总部人力资源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区域管理总部成立时或根据业务发展和项目开发需要时提出组织架构设计与调整、人员编制与管理岗位职数的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1:《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审批流程示意》)。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各区域管理总部进行年度人力资源盘点,并提出下年度用人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各区域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 未经本公司同意严禁影印
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2:《区域管理总部用人计划审批流程示意》)。
第七条 各区域管理总部增加编制或管理岗位均需申请,并须填写《区域管理总部增加岗位申请表》(见附录4),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
第三章
第八条 招聘与任免 区域管理总部干部招聘与任免按如下执行:
(一)区域管理总部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工程总监、所属项目公司、所属项目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职级人员、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财务部经理或主持工作副经理由公司招聘与任免。
(二)除上述外的区域管理总部和所属项目公司部门经理由区域管理总部进行招聘和任免,报公司备案。
(三)公司根据需要向区域管理总部派出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岗位的人员。
(四)除第八条(一)、(二)项人员外,管理总部可根据编制进行招聘和解聘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有新增或空缺岗位时,在公司系统未经本公司同意严禁影印
务的员工定薪和调薪。其他员工定薪和调薪由区域管理总部核定。
第十四条 违反公司制度进行的工资核定和调整,均属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制度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 奖金和福利按《招商局地产控股份公司区域管理总部薪酬管控指导书》执行。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培训计划和预算。每年11月上旬,区域管理总部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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