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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协 议 书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 。利息共计 元,按 支付,每期利息为 元。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 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为止。
第四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0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在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出借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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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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