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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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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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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习 勿做商业用途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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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习 勿做商业用途
〔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九章 附 那么
     表一 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
     附录三 计算案例
     附录四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立工程。本市临时建立、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立工程的建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构造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效劳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播送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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