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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构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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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构思

国外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日本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规定则体现在其《民法典》第761条:“配偶中的任一方为共同的家庭事务和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由此所造成的债务,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的责任。然而,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的除外。”从以上两个国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普遍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并且对不利一方辅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诸如此类的国外立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路径分析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转换极为迅速,也较为便利。从相对人的角度看,具有夫妻关系的两个人,无论是从意思表达上还是从财产上都能够被看作是一个人。与一般的代理不同,夫妻家事代理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财产利益是一致的。家庭财产的损失及获得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损失与获得,这点是由夫妻财产的公有制所决定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范围特定化。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要数额较大的借款,因日常家用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当夫妻一方在外大额举债或非因日常家事在外举债时,债权人就应当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借款的具体用途。债权人应当对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能够彼此约定婚前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归双方共同所有还是归各自所有,又或者是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能够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双方约定采用完全共有制,也就是说,不管是双方婚前的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获得的财产,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彼此约定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即部分婚前财产和部分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夫妻个人所有。第二,约定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及婚前的个人财产怎样使用、收益、处分及管理等。第三,约定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清偿。基于此,法律才设计推定原则,免除难以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法律拟制(即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允许夫或妻另一方(相对于“以一方名义”的一方)举证证明、推翻推定。司法解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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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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