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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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 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2]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3]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
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4]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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