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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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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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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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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