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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管理是公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二条 公司档案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部门日常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本部门专人负责分类整理,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各部门移交资料时必须办理正规的交接手续。合同类档案需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 公司所有职能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使我公司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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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一条 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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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投资项目、设备购买、贸易、重大课题、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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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子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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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第三章 综合档案室管理员职责
第一条 积极贯彻、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和我公司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订我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制度,实现公司档案管理的标准化。
第二条 努力学习专业档案管理知识及公司业务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充分掌握综合档案室库存档案的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操作自如。
第三条 督促指导公司各部门对各类档案归档的诸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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