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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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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综〔2009〕6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一)根据《*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养老保障对象。其中:被征地基准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复之日为准;仓山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晋安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鼓楼、台江区另行核定;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准日前户口已在所在地*机关登记,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再次被征地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办法》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养老保障方式选择
被征地农民根据被征地基准日的年龄申请参加以下一种养老保障: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保障;
3、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自谋职业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出资方式
1、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多人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对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按当年度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实施方案获批并已交地的村,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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