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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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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
1•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人们现在使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流畅而迅 速地传递信息。这些通信系统的进步加快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信息化步伐。 在信息
社会中,集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为一体的计算机系统 (注:此处所称计
算机系统即,由计算机信息处理和通讯系统融合而成的信息构筑的社会系统的统 称。)已经遍布每个角落。这种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必将会促进现代社会的信息 化。目前,被称为络技术的,如因特(In ternet )就是一种这样的计算机系统。 在这里形成一种空间,被称作络空间。而且,“络法”这种用词最近也时常可见, 可以说,以数字信息为中心的有关信息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注:关于这一
新领域概况的描述,可参考, law in a DigitalWorld (OUP1995。除电脑
化空间,络社会之外,络法一词也经常被使用。这些用词可见下列址: :s:〃
/ : :s:///law/hightech/ciasses/sp98cyber/ ; :s:///hhs/justice/ ; :s:///p
ractice/cyberlaw/ ; : s:/// ) (cyberlaw 的商标已注册完毕);:s:/// 〜
cyberlaw/leitseite n/6 )等。另外,在用词上也有人使用法信息论。参考拙著
《法情报论教材》(1989)。此外。信息法informationlaw —词虽不常用,或许 值得探讨。)
信息社会的生成及发展的基础是数字技术。这种数字技术正在使传统的著作 物领域发生巨大的变化。数字技术将语言、音乐、照片、绘画、电影等著作物变 成“0”和“ 1”这种二进制数码。也就是说,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系统 中,所有过去概念中的各种著作物似乎都蜕变成单纯数字的排列。 至少从数码上
看,会使人感到它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在数字技术的世界里,可以将用多媒 体等各类媒体收录的各种著作物相互融合或组合。比如,把书籍和音乐组合在一 起的这种著作物,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不仅如此,数字化的著作物既能节省费用 和时间,又能准确无误地再现原貌,而且这些都可以用个人电脑完成。
这就是数字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 但不难想象,随着它的展开,这种影响将 会冲破著作权的领域,向信息与一般法律制度的关系这一方向发展。这种变化, 无论我们对它的认识程度如何,都能切身感到它的存在。下面,在考察这种展开 的可能性的同时,首先,探讨近代法中的信息与著作权的关系;其次,揭示数字 技术支配下的络中的信息及著作物的特色。 另外,由于著作权常被看作是在数字
环境下多媒体及上商业交易的障碍,为缓解乃至消除这种矛盾,建议从契约的角 度来研究解决方法(注:本人于即将退休之前,在1995年12月召开的京都大学 法学会秋季大会上作了一个以“情报。 知识财产。契约”为题的报告。本文是将 此报告的一部分归纳总结而成的。)。
2. 信息与知识财产的同一性
2—
从正面来解决信息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 对我来说是困难的。而且,虽然从 法律上可以说信息作为交易的对象有意义, 但若要给它下个法律上的定义却并不 容易(注:对于信息是否有超越专门领域的统一定义, 及此问题能否成为前提姑
且不论,在经过跨学际探讨的基础上如何在法的领域内确定信息的概念这一问题 尚需研究。关于信息概念的参见比较法中心编 《因信息瑕疵所至民事责任的调查 研究》(1993年)中的参考资料。关于“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参见后注 10本
人的旧稿。但关于这一点最值得注意的是预计将在近期完成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2Bicense )。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曾野裕夫发表在日本 《NBL〉杂志626号(1997 年)上的文章;另外,详细情况还可参考 s://sims. /BCLT/events/uss2b/
等页。)。这里只能从近代法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来认定, 信息是无体物。然
而,近代法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在其体系中对这种意义上的信息给予适当的定位和 评价。近代法的两大法系,无论是欧洲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不知道有信息这个概 念,也没有制定与信息有关的法律制度。只是在无体物中有关专利、商标、著作 等知识财产及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从 19世纪后半叶开始逐步得到完善,并且 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了与此有关的国际条约。
然而,并不能说信息跟近代法是毫无关系的(注:关于这一问题的概况,参 见拙稿《情报与制造物责任法》法研究第 7号(1995)。)。
首先,尽管近代法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 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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