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 摘要]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它要求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平正义地对待。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程序正义缺失现状严峻... [ 摘要]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它要求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平正义地对待。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在刑诉法修改之前, 我国程序正义缺失现状严峻, 而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理念相契合,通过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判制度等制度的修改,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完善。程序正义又叫做“看得见的正义”,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甚至全社会) 可以看见法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行事,是否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控辩双方的主张,裁判结果是否受外力干预等。同时, 刑事诉讼法的运作过程也是一个有规则看得见的程序, 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系列程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并通过这个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宣誓正义。可以说, 刑事诉讼法运行的过程就应该是彰显正义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然而近些年来,实践中由于程序不正义、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冤家错案等问题层出不穷。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 不仅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还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这些修改和完善, 无不体现着程序正义的理念, 比如说对辩护权的保障、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等等,更好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下面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具体的阐述。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程序正义的内在目的程序正义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绝不仅仅是增强程序形成正确结果的能力, 更重要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使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等的参与诉讼, 保障其在诉讼中的人权。本次修改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作为立法任务规定在刑诉法的第二条。可见国家对人权的重视进入了刑诉法的领域, 整部刑诉法也都围绕着保障人权的精神对旧法的一些漠视人权的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调整,比如在证据制度上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搜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都有所修改, 并且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在强制措施方面对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细化规定, 在辩护制度方面也大量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修改在保障当事人人权的同时, 也使得诉讼程序更具公正性。特别是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 保障了公民不受任何非法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降低了一般公民无故卷入刑事诉讼的可能性,自由和安全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主要包括: 1 .细化逮捕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具体化。 2 .完善监视居住措施。原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加以区分, 新法联系监视居住的执行现状对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二、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参与性要求参与性是程序正义的最核心要求, 即是让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等地参与诉讼, 并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案件结果产生有效影响。可以说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的永恒追求,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结构, 原告是具有强大公诉权的国家公诉机关, 这就导致了控方公诉权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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