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doc加拿大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
徐伟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4)
扌商要: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英美国普通法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加拿大的不方便法院原 则与英国一样,都采取了 “更适当法院”的标准。但目前加拿大的实践表明,加拿大倾向严格限制使 用这一标准,法院更少愿意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拒绝诉讼。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加拿大;管辖权
Practic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Doctrine in Canada
Xu Wei-go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declining jurisdic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Canada adopted the more appropriate forum method as British. But Canada uses this method strictly in practice.
Key words: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Canada; Jurisdiction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即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其本身 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正确的审判地点,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不适当法院或在外国有审 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徐伟功(1970-:),另,汉族,江苏镇江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屮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澳大利业悉尼大学法学院、 悉尼大学亚人法律屮心访问学者(2001—2002),主要从爭国际私法学的研究。
J. J Fawcett, Declining Jurisdic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10.
Braucher, The Inconvenient Federal Forum, 60 Harv. L. Rev. (1947) -909.
不方便法院原则于十九世纪首先岀现在苏格兰,2最初被贴上了不管辖法院(Forum Non Competens) 的标签。到了十九世纪屮期,苏格工法院才使用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这一术语。在二 十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 情况发展了不同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各自的特点。综观各国的实践,我们大体上町以把不方便 法院原则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人利亚模式。
加拿大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除魁北克外,其他地方的法律深受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管辖权制 度基本上继承英国法的传统做法。加拿大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英国法一样,都采取了 “更适当法院” 的标准,但加拿大在实践中也生发了某些变化。
一、管辖权
加拿大管辖权法律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基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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