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及特征
―→证据种类
― →举证责任(证据来源于法院调
取和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补证)
―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法官有限自由心证原则)
作为行政诉讼一项关键性制度,证据活动是由被
告、原告及第三人和人民法院三方共同完成,他们
一起构成行政诉讼证据的稳固三角关系,缺少任何
一方的工作和努力,就好比原本牢固的三角形缺少
一角,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复牢靠甚至趋于崩溃。
这种证据制度中的三方关系,正好应对行政诉讼
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三大目标。
一、行政诉讼证据及特征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行政
诉讼之前有一个先行行政程序的存在。
――产生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有两种类型 诉讼证据
非诉讼证据:行政证据是非
诉讼证据
应松年:行政证据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搜
集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
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同一性:
第一,基本属性方面相同――关联性、合
法性、真实性
第二,证据种类上具有同一性――新行政
诉讼法第33条的8种证据
第三,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具有同一性
二者的区别:
第一,运用证据的职权性质及其主体不同
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搜集和运用的,这一职权属于
行政权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搜集、运用是由法院来进行的,是法
院司法审查权的一部分。
第二,所处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证据的搜集和调查只能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发
生在行政诉讼之前;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诉讼程序发生以后,
一般发生在法院立案到第一庭审结束前的阶段。
第三,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行政主体运用证据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
依据;
法院运用诉讼证据的目的是查明被诉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的有关事实,从而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存在的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
行政诉讼证据的客体即证明对象是行政案
件事实,但与案件真实还有一定距离,法院
最终认定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即证据证实的
案件事实,应当接近于案件真实。
(二)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特性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是在行政程序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
行政诉讼的证据绝大多数是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司法
程序中由行政机关取得、并且进行审查了的。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取证活动受到限制,也由
此导致行政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差
异:
一是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人民法院在证据问题上主要承担审查证据
的责任,一般不为被告代为调查取证。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法律文件:
原《行政诉讼法》 6条
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自2002年lO月1日起施行) 80条
新《行政诉讼法》 11条
※ 适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问题(江必新)(五个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对<证据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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